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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
日期:2006-3-24 10:45:22   已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濒办字〔2001〕67号

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水产、渔业、海洋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为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国家濒管办下发了《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经过近两年的实践,《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非物种证明》)在使用和管理上仍存在问题,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手续,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现决定启用新版《非物种证明》,同时就有关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非物种证明》。此前签发的《非物种证明》仍然有效,但只能做一次性报关使用,报关后,由海关收回并与其他随附单据一并存档。2002年1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旧版《非物种证明》。

  二、《非物种证明》是证明进出口物种不属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范围的证明。该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可从互联网网站下载,网址:www.cites.gov.cn。

  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 用于列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出口。对一次性出口物种种类较多的,可另加附件,同时应在证明“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种类详见附件",并填写实际出口物种数。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海关接受报关后,将正本与随附单据一并存档。

  三、《非物种证明》应注明进出口物种的商品名、拉丁名及海关编码,并由发证部门在证明上签字、盖章。证面上不再注明进出口数量,海关也不再核扣。对“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的附件,应加盖骑缝章。新版《非物种证明》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证面内容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更改。

  四、国家濒管办授权签发《非物种证明》的单位详见《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函》(濒办字[1999]9号)的附件二。开具证明的单位要严格审查物种来源,必要时须进行实地调查。对开具的证明要严格进行管理,顺序编号并复印留存。

  以上请遵照执行。各海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海关总署政法司联系。

  附件: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证明 使用 通知

抄送: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濒科委。

国家濒管办综合处 2001年8月30日印发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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