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7年松茸经营行业管理细则》,云南省国际商会松茸分会(以下简称商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结合云南松茸出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08年松茸经营行业管理细则如下:
一、规定鲜松茸出口起始时间及统一结束时间
2008年云南省鲜松茸出口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7月1日,松茸统一结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鲜松茸长度在5公分以下的为童茸,严禁收购
三、严把松茸质量关
1. 松茸经营期间要层层把好质量关,坚决杜绝松茸的农药残留的事故。
2. 各经营企业必须自备“农残”及其它异物检验的有关设备。
3. 松茸经营期间从收购到入库验收要认真检查人为藏在松茸中的异物如,竹纤,铁钉、倒挂刺、铅丝、气枪子弹、化学制剂的粘合剂等。各经营企业必须自备相关检验设备,认真检查,以防止漏检发生。如果松茸经营企业被检出有异物、特别是金属异物,一律按照云南商检的出口管理规定执行。
四、认真落实国外、国内客户“两个锁定”的规定
1. 我省核定的鲜松茸出口企业中,一个日本客户只能与2家鲜松茸加工、供货出口企业进行松茸贸易往来。各出口企业必须在出口第一票鲜松茸之前,须将确定的日本客户报商会,商会再上报省商务厅备案。报批后的日商鲜松茸供货企业一年之内不准变动。如果任何一家日商出现向“第三者”鲜松茸出口企业购货,商会将全部没收对该企业的保证金,松茸出口企业只允许从云南省出口鲜松茸和制品,不准通过四川省、东北省出口鲜松茸及制成品(包括2008年7月1日以前),如果被发现有这种行为,将被取消鲜松茸经营资格。
2.为确保云南省鲜松茸安全出口,2008年所有松茸出口企业禁止收购东北松茸。
3.严禁在全国各出口港将东北松茸与云南松茸拼货出口。
4. 国内供货商仍采用“一对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一个供货商只能对应1家鲜松茸出口企业。各出口企业必须将确定的供货商名单上报商会,商会再上报省商务厅备案。为了防止农残问题出现,严禁从流通市场上收购松茸。松茸收购商必须向出口企业交纳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的保证金,出口企业可根据松茸收购商的供应数量确定保证金金额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松茸收购商必须服从出口企业的管理,严格按商会制定的行业管理细则收购松茸,如发现违规,包括发现松茸收购上交叉供货,出口企业有权没收保证金,同时有权拒绝收货,并报商会备案。供货商的保证金须于6月20日前交给鲜松茸出口企业。在松茸经营季节结束时,如果松茸收购商供应的松茸没有出现问题,出口企业必须如数退还保证金。如果出口企业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松茸收购商可持有效收据,到商会协调解决。
五、严禁收购鲜松茸时对农民货款打白条。如果发现违规行为,由企业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六、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办法
一. 关于对“拔头、寄售、囤货、炒价”的界定、举证、定性、处罚的规定。
(一)四种违规的界定
1)拔头的界定:
A. 凡是在市场和产地收购松茸中采取在成堆、成筐的松茸中只挑选某几个级别的松茸和只收精品松茸(在别人收购来做加工品的松茸中挑选不属于拔头范畴);
B. 在产地收购中有意识将收购来的松茸,按照精品、普货分开包装发运到昆明后分开销售给不同的出口公司(自已收购出口,不到昆明市场销售,直接入库发往日本者不属于拔头范畴);
C. 在市场和产地抬着筐子一朵一朵的挑选收购。
以上情况都属于拔头收购松茸的范畴。
2)寄售的界定:
将松茸发给日商卖后凭市场销售报告单扣除市场及有关费用后进行
结算。日商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手续费。这种做法界定为寄售。
3)囤货的界定:
按照前三天出货的总量乘二倍,小于二倍为合法库存,超过二倍视
为囤货。
4)炒价(特殊时期的限价)的界定:
在松茸经营最难时期7月20号左右到日本“鬼节”这段期间内,商
会将公布期间松茸收购最高限价和最低出口价,避免国内收购价与日本市场销售价格倒挂,减少企业和经营者的亏损。若在此期间,在市场和产地收购松茸的价格,超过了商会发布的特殊时期的限价,为炒价。
(二)为充分保证农民的利益,在松茸发货前,国外客户必须将松茸预付款按T/T方式或者信用证方式支付给松茸出口企业,收到款项后才能发货。松茸出口企业只允许按全额T/T或者信用证这2种方式结算。
(三)以上五种违规的举证
A、 根据群众举报;必须有2个以上群众以书面形式举报,或者在开会是有2个以上群众口头举报。
B、 根据情况由商会召开11家出口企业的例会。在例会上对本周松茸经营情况进行通报和沟通,并对发生在市场及产地收购中的有关违规收购松茸的人和事进行举证。
(四)以上五种违规的定性
根据举证,经出口的11家公司集体讨论,最后举手表决。有6家以上举手通过就定性为违规收购。
(五)关于对以上四种违规的统一处罚规定
A、 第一次违规处以罚金50000元。
B、 第二次违规处以罚金100000元。
第三次违规由商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企业当年的鲜松茸出
口权。
(六)违规罚金的收取
凡被罚单位的罚金,一律从出口公司所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出口公司被扣后保证金不足200000元,应补交够200000元。保证金未补足200000元,商会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停止该企业松茸出口业务。
七、信息沟通制度的确定
1、在松茸经营的季节中,由商会召集11家出口公司,建立时时例会制度。并对松茸经营情况进行通报;互相沟通信息;处理违规经营的人和事。公布期间收购价格;处理国内、国际市场的突变,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应变措施和办法。
2、在松茸经营的季节中,商会做到两公布,即公布每周期间控制的最
高收购价和最低出口价格;二是公布每天的出货数量。对7月20号左右到日本“鬼节”这个期间和松茸经营困难时,为了防止出现亏损,商会批定专人每天向每家出口企业统计鲜松茸出口数量,在松茸网站发布以供企业参考。力争每天都能均衡出货,从价限量防止松茸价格大起大落,确保云南松茸顺畅经营。从价限量,充许内销,但需到商会备案、盖章。
3.保证信息准确性。如果每家出口企业有2次(包含2次)以上所报信息不准确,松茸分会有权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处罚,酌情处理罚款2000元以内。信息准确性按正负误差不超过10%计算。
八、松茸经营资格淘汰制
鲜松茸经营资质由商会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批准。核准资质的经营企业,除原来要求的条件外,违返商会重大规定3项就取消当年的鲜松茸经营资格及制品资格。
没有自建冷库的,不具备审查出口经营资格。
九.鲜松茸采集袋、中转箱及出口包装箱的规定
松茸采下来以后,要求必须用松茸分会提供的松茸采摘专用环保袋或者由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竹筐、藤篮、塑料筐装好,而不能用朔料袋那样不透气的包装。这些专用的环保袋或者箩筐不能装其他任何东西,只能装松茸。鲜松茸的环保采集袋由商会统一制作,数量由每家企业所需制定。鲜松茸的出口包装箱规格由商会统一规定,经营企业各自制作。
十、松茸制品的经营资格
松茸制品经营企业的核定,原则上采取登记制。但如果有了经营资格后连续2年无出口业绩,商会将上报省商务厅取消经营资格。
十一、会议制度
11家鲜松茸报2名企业负责人名单到商会,每次会议需由名单上的负责人开会,否则视为不参加会议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并无条件服从会议决定。迟到半小时以上的企业,应承担当天会议室租用费,如果有多家迟到,则共同承担会议室租用费。
十二、关于2007年会员费及保证金的交纳
1、理事单位的会费为6000元,一般会员的会费为5000元,但无经营权的单位会费减半交纳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2、鲜松茸经营企业交纳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3、松茸制品企业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伍万整(¥:50000元)
4、保证金及会费必须在7月1前交到商会。
5、如果保证金迟交多少天,则该企业的松茸濒危证则相应推后多少天发放,期间企业被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负。
6.如果企业停止出口松茸,企业去机场安检办理完手续后,即可退还保证金。
十三、设立监督机构
1、确定商会是松茸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将会长和秘书长的电话公布
,群众有问题可随时与他们联系。
会长 汤希金 13908879588 秘书长 黄晓戈 13908711827
副会长 吴德峰 13908846386
2、松茸经营期间,省商务厅也设举报电话,共同监督松茸经营秩序。
省商务厅举报电话:0871-3169867
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督电话:0871-4610413